私募基金产品套上信托招牌 投资者临不确定风险
jimmy 发表于:2013-10-31 17:50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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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发产品扛信托公司招牌
  投资者或面临不确定风险
  某第三方人士坦言,之所以产品卖得好,就是因为产品中有“某某信托”这一招牌
  给私募基金产品套上“信托”的招牌,正成为很多私募基金产品营销的“法器”。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由北京两家私募机构发行的一款投资于信托公司单一信托计划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成立,该产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规模近1亿元,其销售人员对本报记者指出,产品两天便“一卖而空”。“之所以卖得这么好,就是因为产品有‘某某信托’这一招牌”,上述人士明确对记者表示。
  然而,由于在这一类产品中,大多数信托公司并不负主要管理责任,而是仅以“通道”的形式出现。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大多数投资者并不非常专业,可能很难了解FOT项目与一般信托计划的真正区别,FOT项目的管理主要是依赖有限合伙基金而非信托公司,市场上私募机构资质良莠不齐,这就使这一类信托项目可能面临不确定的信用风险。”
  私募产品借道信托营销
  给产品冠上“信托”的名字,对一些私募产品的营销起到很大的助推作用。
  记者近日在北京一家第三方公司了解到,由北京两家私募机构发行的一款投资于信托公司单一信托计划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十一节前开始发行,该产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规模近亿元,其销售人员对记者指出,产品两天便“一卖而空”,而另有部分类似项目,也“卖的不错”。
  上述人士针对上述产品指出,“之所以产品卖得这么好,就是因为产品中‘某某信托’这一招牌,投资者看到是信托,心里普遍会比较放心。”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确实有私募机构通过这一方式营销产品。部分私募机构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再将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的单一信托计划,形成一种FOT(Fundof Trust)的架构,依靠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好感”实现了产品的快速营销。
  但是这一类信托产品的管理者并非信托公司本身,从销售者提供的资料来看,这类信托产品的管理者往往是有限合伙的GP,GP一般由私募机构来担任并投资一笔资金作为劣后方,信托公司在产品的管理中并无“实权”。
  “信托公司经过这些年的经营,在一系列法规的规范下,已经逐渐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了‘正规’、‘有保障’的形象。如果有一些项目,通过加上信托公司的名义来营销,也很容易得到投资者的信赖”,用益信托分析师李旸对记者指出。
  通道项目的收益与风险
  由于信托产品相对“正规”、“有保障”的形象,很多私募愿意将自身发行的产品包装成FOT类的信托产品来销售。
  目前市场中有一类FOT是基金公司发起设立基金(有限合伙),由基金募集资金,选择信托公司的产品作为拟投项目,信托的投资行为接受基金的约束和监督,通过专业化分工,达到分散风险和追求绝对收益的目标;不过也有FOT项目是由私募机构主导产品的设计、营销、管理,私募机构通过自己出资以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成立有限合伙制基金,之后投资信托公司的单一或集合信托计划,其中产品的设计、营销、管理主要有私募机构来负责。
  信托公司并不负责产品的“管理”,仅是“冠名”,这无形中可能为项目增添了些许风险。
  “对于这一类产品,信托公司和私募机构肯定也有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责,不过信托公司一般只收取微薄的‘通道费’,主要管理责任是私募机构承担的。这些机构并不在监管层的管辖范围内,其资质良莠不齐,投资者在投资这一类项目时很可能面临不确定的信用风险”,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
  上述人士看来,这一类项目中最大的风险可能来自私募机构,例如其能否在营销中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能否充分发挥管理人职责,以及信托项目如果出现问题能否尽职善后等。
  但是,虽然该类项目如果风险暴露,信托公司恐难以避免失职的责任。“《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要以审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资产,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有限合伙的GP是信托计划的实际管理者,因GP的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信托产品风险,信托公司是有失职责任的。此外,如果‘管理者’不尽责,投资者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肯定会找信托公司讨说法,况且很多投资者也是在看重信托品牌的前提下才购买产品的,信托公司的声誉也会受损”,一位信托业分析人士对记者表示。
  信托公司的“择偶”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面上这一类FOT项目主要以房地产信托为主,且产品的收益率普遍高出一般集合信托计划1个百分点。
  “目前大部分项目是通过信托公司的单一‘通道’。很多投资者可能不容易分清FOT项目和集合信托的区别,因此信托公司对合作机构通常比较谨慎,希望借合作机构本身的“声誉”来为产品的安全性增信。
  事实上,第三方借信托公司的“壳”发行产品的历史由来已久,如财富管理机构诺亚财富也曾包揽项目的开发、管理及营销,而只是借信托公司将产品包装成“信托产品”。在信托公司看来,诺亚财富的“品牌”使其违约的可能性很小,这是信托公司选择与其合作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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